常用建筑疏散人員密度參數匯編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0-19 10:49:10點擊:6730

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普通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見表1
表1普通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人/㎡)
表2 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銷廳內的人員密度(人/㎡)
表3 汽車展銷廳、二手車交易市場內的人員密度(人/㎡)
除博物館外,其他建筑展覽廳內的人員密度按展廳建筑面積計算,且不宜小于0.75人/㎡。博物館陳列展覽區每個防火分區的疏散人數應按區內全部展廳的高峰限值之和計算確定,高峰時段更大
容納觀眾人數應為其全部展廳高峰限值之和。
展廳觀眾合理密度e1與展廳觀眾高峰密度 e2
2 計算綜合大廳高峰限值M2時,展廳凈面積S應按綜合大廳中的展示區域面積計算。除錄像廳、放映廳之外的其他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包括歌舞廳、夜總會、卡拉 OK、含有卡拉OK的餐廳、游藝廳、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廳(除洗浴部分外)、網吧、足浴足療店等的人員密度為0.5人/㎡。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錄像廳、放映廳場所內的人員密度為 1人/㎡。1 附建式電影院疏散人數可按影廳內座位數及候場人數之和計算,各層候場人數應按該層更大
一個影廳座位數的 1.1 倍,且不小于該層各廳總座位數的20%計算。4 滑冰、輪滑項目人均運動面積,應不小于 5㎡/人;5 室內滑雪場、滑板場地內的人員密度為 20㎡/人;7 當無法額定總人數時,可按其建筑面積 9㎡/人計算。2 飲食建筑用餐區計算疏散人數時,每座使用面積取值見下表;
3 附建在商業建筑中的飲食建筑,其疏散人數計算應按現行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中商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4 旅館建筑中配套設置的餐飲空間計算疏散人數時,每座使用面積取值見表

檔案館普通閱覽室內的人數計算按3.5㎡/座;專用閱覽室的人員密度為按 4㎡/座。2 排演廳的觀眾廳:省、直轄市級文化館不應小于0.80m2/座;市、縣級文化館不應小于 0.70m2/座;4 計算機與網絡教室:50 座的教室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46㎡;25座的教室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16㎡;宿舍疏散人數可按更大
床位數與工作管理人員之和計算。附建式電影院疏散人數可按影廳內座位數及候場人數之和計算,各層候場人數應按該層更大
一個影廳座位數的 1.1 倍,且不小于該層各廳總座位數的20%計算。2 出納區:工作人員不小于 6m2/人;讀者按出納工作人員所占使用面積的1.2倍計算,且不應小于 18m2;注:1 表中使用面積不含閱覽室的藏書區及獨立設置的工作間;2 當集體視聽室含控制室時,可按(2.00~2.50)㎡/座計算;4 圖書館專題咨詢和業務輔導用房人均使用面積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專題咨詢和業務輔導工作人員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宜小6㎡;2)業務資料編輯工作人員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宜小于8㎡;3)業務資料閱覽室可按 8 座~10 座位設置,每座所占使用面積不宜小于3. 50㎡。5 圖書館信息處理等業務用房的工作人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1)步行街、商店、會議、展覽建筑中庭首層及回廊內人數可按4㎡/人計算。2)劇場、影院、體育場館等的觀眾廳疏散人數按固定座席數的1倍計算。3)報告廳、會議室、禮堂、階梯教室等疏散人數按固定座席數的 1.1 倍計算。4)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筑應按
現行有關標準或經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并應以此為基數計算配套設施、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及安全出口的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