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建筑主體功能未發生改變?
解答:下列情況可認定為建筑主體功能未發生改變:
1.在辦公樓、科研樓增設對內服務的生活、文化娛樂設施;
2.文化、體育、教學、醫療建筑在保證主體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業服務配套設施;
3.商業建筑內的業態調整或互換;
4.上述規定內容以外改變使用用途的,應認定為建筑功能發生改變。
另外,2023年8月1日執行的《江蘇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技術要點(試行)》也有相關規定:
2.2.2 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既有建筑改造審批管理規則,且存在下列情況的既有建筑改造,可認定為建筑主體功能未發生改變:
1)科研建筑、辦公建筑增設對內服務的生活、文化、健身等服務設施;
2)文化、體育、教育、醫療建筑增設小型商業服務配套設施;
3)商業建筑內的業態調整或互換,如:商店、超市、購物中心、專業賣場、綜合商場、商業綜合體的商業部分等商業建筑內,經營(服務)內容、店鋪布置方式的調整或互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