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為節約開支關閉消防設備,公司負責人被判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遠。
??2020年,雅某公司因安全生產需要,在油漆倉庫、危廢倉庫等生產作業區域安裝了可燃氣體報警器。2021年10月以來,李某遠在明知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會導致無法實時監測生產過程中釋放的可燃氣體濃度,安全生產存在重大隱患情況下,為節約生產開支而擅自予以關閉。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業區域發生火災。同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門對雅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影響安全生產問題,且在上述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區域內發現存放有朗格牌清味底漆固化劑10桶、首邦漆A2固化劑16桶、首邦漆五分啞耐磨爽滑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稀釋劑,遂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經檢驗,上述清面漆、固化劑均系易燃液體,屬于危險化學品。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依托數據應用平臺通過大數據篩查發現,消防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的李某遠危險作業案一直未予立案。經進一步調取查閱相關案卷材料,永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某遠的行為已經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永康市公安局經重新審查后決定立案偵查,立案次日再次對雅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雖然清理了倉庫內的清面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仍處于關閉狀態。永康市公安局以李某遠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遠擅自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一是關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明確,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本案現場雖按規定設置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但李某遠在得知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超標會引發報警裝置報警后,為了節省生產開支,未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而是直接關閉停用報警裝置,導致企業的生產安全面臨重大隱患。二是“危險”具有現實性。涉案現場不僅堆放了3瓶瓶裝液化天然氣(其中1瓶處于使用狀態),還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以及數噸油漆渣等危廢物,企業的車間噴漆中也會產生大量揮發性可燃氣體,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濃度達到一定臨界值,將引發火災或者爆炸事故。三是“危險”具有緊迫性。案發前,涉案廠區曾發生過火災,客觀上已經出現了“小事故”,之所以沒有發生重大傷亡等嚴重后果,只是因為在發生重大險情的時段,噴漆車間已經連續幾天停止作業,相關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恰好沒有達到臨界值,且發現及時得以迅速撲滅,屬于由于偶然因素僥幸避免。
??三、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134條之一規定,危險作業罪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是指客觀存在的、緊迫的危險,這種危險未及時消除、持續存在,將可能隨時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司法實踐中,是否屬于“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應當結合行業屬性、行為對象、現場環境、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糾正整改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要準確把握立法原意,對于行為人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已經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觀原因而未造成重大嚴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