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總 則
1.0.1 為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和方便救援,合理地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構)筑物中設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與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和花炮廠房(倉庫)。
1.0.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
有關方針政策及有關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
1.0.4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
及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火災時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2.0.2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 fire emergency evacuate indicating luminaire
利用電能實現引導人員消防安全疏散的燈具類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2.0.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指示牌 fire safety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
不利用電能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的非燈具類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包括常規、蓄光、逆向反射、熒光、搪瓷等 5 類色材制成的標志。
2.0.4 消防疏散導流標志 fire 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一種,設置于地面或墻面上,能保持疏散人員視覺連續并引導人員疏散的指示標志。
2.0.5 消防疏散指示圖 fire evacuation display map
指示當前位置、疏散路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2.0.6 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of multiinformation
在同一燈具用圖形和(或)文字形式,同時或交替顯示主要信息(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樓層標識)之外,火災時同時或交替以滾動形式顯示輔助信息(火災發生部位和更先
火災報警部位)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
2.0.7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s
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
2.0.8 歷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3 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根據建(構)筑物的用途、建筑規模、疏散難易程度、使用人員特點和室內環境等因素確定。
3.1.2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清晰、簡潔、明確,并與所要表達的內容相一致。
3.1.3 消防疏散導流標志應沿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設置。
3.1.4 具備語音功能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應具備控制器消音功能以及現場手動消音功能。
3.2 設置場所及選型
3.2.1 工業和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高層住宅建筑、單層或多層住宅的地下室部分、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2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停車數量大于 50 輛的汽車庫,應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3 以下建筑或場所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可采用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1)總建筑面積大于 2,500 m2 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2)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 m2 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3)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 m2 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 OK 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4 大型商業綜合體、商業建筑面積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商場、高度超過 250m 的公共建筑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可采用具備定位功能的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5 以下建筑或場所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宜采用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1)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 m2 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總建筑面積大于 15,000 m2 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城市客運交通樞紐; 3)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0 m2 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6 設置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未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的建筑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可采用具備語音提示功能的燈具;7 不應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替代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
3.2.2 下列構筑物或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并應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
1 地鐵地下區間縱向疏散平臺、地下區間之間的聯絡通道;2 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機動車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5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地鐵區間隧道。
3.2.3 下列建筑或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應増設消防疏散導流標志:
2 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0m2 的地上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3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6 3 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7 總座位數超過 1,200 個電影院,特等、甲等或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劇場,超過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 個座位的體育館;8 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城市客運交通樞紐中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的換乘廳;
3.2.4 地鐵站房、站廳公共區的自動扶梯起點側面及人行樓梯起步的3階踏步立面處,宜增設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2.5 地鐵區間隧道,長度超過300m的城市交通隧道和城市地下聯系隧道應采用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具。
3.2.6 不對公眾開放的文物建筑或屬于住宅的文物建筑可不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其他文物建筑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文物建筑中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2)室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疏散距離超過20 m或建筑面積大于400 m2的廳室; 4)建筑面積大于100 m2的佛堂、經堂、祈禱室、教堂等場所。2 未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其他室內場所,應采用能夠清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并宜采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3.2.7 現狀使用功能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歷史建筑,以及屬于高層廠房(庫房)或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的歷史建筑,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并應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其他屬于公共建筑的歷史建筑,公共部位未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時,應采用能夠清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并宜采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3.2.8 公眾聚集場所,每個樓層均應設置消防疏散指示圖,可采用蓄光型或熒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2.9 在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中,應設置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街區導向圖,可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2.10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組成系統時,按系統形式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3 分布面積較廣或間隔距離較遠的文物建筑群,歷史文化街區,當建筑群或街區采用一套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系統,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2.1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高度大于 4.5m 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2 室內高度為 3.5m~4.5m 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3 室內高度小于 3.5m 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
3.3 設置要求
3.3.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選型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在文物建筑、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中設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注重與環境格局、歷史風貌的協調和保護;3 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應設置在疏散人員需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按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4 在設置有環境照明時,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指示牌的顏色應保持不變;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指示牌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確有困難難以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應在其外面加設鋼化玻璃或其它不易破碎的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6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mm 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在墻面或柱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7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3.3.2 下列直通室外安全區域出口的上方應設置標有“安全出口”字樣文字標識的標志來指示疏散出口:
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采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豎向梯的開口。
3.3.3 下列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安全區域的出口上方應設置標有“出口”字樣文字標識的標志來指示疏散出口:
1 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2 通往相鄰防火分區用于借用疏散的防火墻上的甲級防火門;3 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4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
3.3.4 室內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圍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兩側距地面、梯面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標志; 3)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20m;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10m;袋形走道的盡頭距燈具的距離不應大于 10 m; 4)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標志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m; 5)設置在側墻上的帶有米標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間距不應大于 10m。2 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汽車庫、游樂設施的排隊等候區等室內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汽車庫的標志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墻面、柱面上;游樂設施的排隊等候區的標志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標志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3)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20m;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10m。3 文物建筑內的展廳、殿堂等高大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標志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標志宜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設在空中影響歷史風貌時可結合展陳設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固定展柜表面上,或設置在地面上并加蓋不燃性、透明牢固的保護板; 2)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 20m,燈具間距超過要求時應增設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 10m,燈具間距超過要求時應增設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3)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標志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m。 1)站臺和站廳公共區應設置在柱面或墻面上;標志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 1m,其相對應位置的吊頂下宜增設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 2)地下區間縱向疏散平臺側墻上應設置帶有米標的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地下區間之間的聯絡通道的洞口上部,應垂直于門洞設置具有雙面標識常亮的標志; 3)站臺和站廳公共區內的燈具間距不應大于 20m 且不應大于兩跨柱間距; 4)帶有米標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間距不應大于 10m。 2)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m;指示牌的設置間距不應小于 2m、不應大于 3m。
3.3.5 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所在樓層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3.3.6 公眾聚集場所,每個樓層均應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疏散指示圖;賓館客房、餐廳包廂、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包房內的門上,應設置消防疏散指示圖。消防疏散指示圖應符合現行
標準《疏散平面圖 設置原則與要求》GB/T 25894 的規定。
3.3.7 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應設置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引導人員疏散至街區出入口或應急避難場所。街區的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按照一定間隔連續設置。在道路交叉口處,應設置疏散方向標志指示疏散路線的正確前進方向,并標識東南西北方向。街區的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現行
標準《應急導向系統 設置原則與要求 第 2 部分:建筑物外》GB/T 23809.2 的規定。
3.3.8 在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主要出入口附近或街區中行人需要選擇行進方向的主要路口附近應設置街區導向圖。街區導向圖應標識東南西北方向并符合現行
標準《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置原則與要求 第 1 部分:總則》GB/T 15566.1 的規定。
3.4 其他要求
3.4.1 火災狀態下,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 0.25s。
3.4.2 除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外,其他建筑室內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應設置在明亮的地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禁止標志(圓環加斜線)和警告標志(三角形)在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不應小于 5 lx,更低
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 0.7。2 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標志(正方形)及其輔助標志,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不應小于 5 lx,更低
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 0.7,且當采用蓄光型消防疏散標志時,其表面環境光照度應不低于 50lx。當發生火災,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 0.25 s 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由應急照明燈具照明,標志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滿足本條要求。
3.4.3 室外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日常情況下使用的各種標志牌的表面更低
平均照度不應小于 5 lx,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 0.7。2 夜間或較暗環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應采用燈光照明以滿足其更低
平均照度要求,難以采用燈光照明時可采用自發光材料制作。
3.4.4 除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外,其他建筑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場所,其照射光源和標志的發光亮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射光源連續照射時間不低于 0.5h,照射間斷不得大于 10h。照射光源不應采用紅光燈具;2 標志的發光亮度性能應滿足在公稱照度值小于 200lx 的條件下,按現行行業標準《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 第 3 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標志》XF 480.3 規定的檢測方法測試,停止照射后 0.5h,其表面蓄光部分的發光亮度不應低于 7mcd/m2;3 提示標志牌及其輔助標志牌,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應小于 0.51 cd/m2。文字輔助標志牌表面的更大
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 3:2,圖形標志的更大
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 5:2。
3.4.5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區域、避難區域的門為單向時,應在順疏散方向一面的門扇距地面 1.1m~1.5m 范圍內設置“推”(push)標志,在其反面設置“拉”(pull)標志。
3.4.6 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通過應急照明控制器獲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實時報警信息,并在火災時滾動顯示更先
火災報警部位及火災發生部位等輔助信息;2 正常狀態下,應以圖形和(或)文字形式同時或交替顯示主要信息(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樓層標識);3 火災狀態下,除同時或交替顯示主要信息外,還應以文字方式滾動播放輔助信息(火災發生部位和更先
火災報警部位);4 當發生火災時,應在 0.25 s 內由正常狀態的顯示信息切換到火災狀態的顯示信息。
3.4.7 非聯動控制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扇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室內、室外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的標志。
3.4.8 除用于火災時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外,其他電梯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標示火災時不得使用。
3.4.9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尺寸應與疏散人員的觀察距離相適應。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常用的型號及其公稱尺寸應符合表3.4.9的要求。
3.4.10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不應低于表 3.4.10 的規定,系統的持續工作時間、蓄電池(組)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還應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 的規定。

3.4.11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系統的設計和控制尚應符合現行
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的規定。
3.5 線纜選擇
3.5.1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的線纜應滿足消防用電設備火災時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
3.5.2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配電線路線路應選擇銅芯導線或銅芯電纜。采用阻燃電線、電纜時,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 B? 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不低于 d? 級、煙氣毒性等級不低于 t? 級、腐蝕性等級不低于 a? 級的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
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 的規定。
3.5.3 系統線路電壓等級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 50V以下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 300/500V的線纜;2 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 220/380V 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 450/750V 的線纜。
3.5.4 地面安裝或潮濕場所安裝時,燈具的供電線路和控制線路,均應選擇耐腐蝕的橡膠電纜,接線處應有防腐蝕和防潮處理。
3.5.5 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系統的通信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或耐火光纖。
3.5.6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配電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阻燃或耐火線纜;2 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
4 施工與驗收
4.1 施工要求
4.1.1 室內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應被遮擋,不應影響正常通行;2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位置,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 90°;3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應固定安裝在不燃性墻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不應安裝在門、窗或其他可活動的物體上;4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與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之間應采用固定連接;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指示牌,除必須外,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活動的物體上;
4.1.2 室內指示疏散出口的標志的安裝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內側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裝條件限制標志無法安裝在門框上側時,可安裝在門的兩側,但門完全開啟時標志不能被遮擋;2 室內高度不大于 3.5m 的場所,標志底邊與門框距離不應大于 0.2m;室內高度大于 3.5m 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且不宜大于 6m;3 采用吸頂或吊裝式安裝時,標志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所在墻面的距離不宜大于0.05m。
4.1.3 室內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的安裝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證標志的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指示方案一致,并導向安全出口; 1)站臺和站廳公共區,標志上邊緣距地面應小于 1m; 2)其他場所,標志上邊緣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 1m。3 安裝在疏散通道上方時,地鐵站臺和站廳公共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下邊緣距地面不應小于 2.2m、上邊緣距吊頂面不應小于 0.5m,其他場所: 1)室內高度不大于 3.5m 的場所,標志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 2.2m~2.5m; 2)室內高度大于 3.5m 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且不宜大于 6m。4 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轉角處的上方或兩側時,標志與轉角處邊墻的距離不應大于 1m。5 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在疏散走道增設的方向標志應安裝在疏散走道的頂部,且標志面應與疏散方向垂直、箭頭應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6 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標志的所有金屬構件應采用耐腐蝕構件或做防腐處理,標志配電、通信線路的連接應采用密封膠密封; 3)標志表面應與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離不應大于 3mm,標志燈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 1mm。
4.1.4 指示樓層的標志應安裝在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墻上,標志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 2.2m~2.5m。
4.1.5 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附著在建筑物上的標志牌,其中心點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 1.3 m;2 室外用標志桿固定的標志牌的下邊緣距地面高度應大于 1.2 m。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其內邊緣距路面(或路肩)邊緣不應小于 0.25 m,標志牌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應在 1.8m~2.5 m 之間。
4.1.6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工藝包括釘掛、粘貼、鑲嵌等附著式,以及懸掛式、柱式等安裝方式。
4.1.7 標志的安裝采用粘貼式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層必須達到相關規范規定的強度要求,并要干燥透徹;基面必須平整、穩定,并清理干凈;
4.1.8 標志的安裝采用鑲嵌式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基槽內部必須清理干凈并要充分濕潤,但不得積水。
4.1.9 標志的安裝采用釘掛式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對于圓形、三角形標志,不應少于 3 個固定點;對于正方形和長方形標志,不應少于 4 個固定點;
4.1.10 標志的安裝采用螺釘緊固式工藝時,必須保證標志后背附件與固定面緊密接觸,螺釘間距不應超過 0. 3m。
4.1.11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包括隱蔽工程驗收)和設計變更記錄。
4.1.12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施工尚應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 的規定。其中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施工尚應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 的規定。在有爆炸危險性場所,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系統的施工尚應符合現行
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 的規定。
4.2 驗收要求
4.2.1 系統竣工后,應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
4.2.2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屬于分項工程,其施工驗收標準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的規定。
4.2.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驗收應檢查下列內容:
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外觀檢查,設置位置、數量及其合理性;2 產品合格證明、合格檢驗報告和認證證書等有關資料。
4.2.4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驗收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標志外觀完整、無明顯缺陷;表面應平整、潔凈、無劃痕、無碰傷、無變色、無氣泡、無起鼓;標志內容應準確、清晰、簡潔,不矛盾、不重復;對于同一疏散路線上的指示標志,其間距宜均勻;2 標志采用鑲嵌式工藝施工后應平整,鑲嵌縫隙應密實,嵌縫寬度應均勻,鑲嵌平整度、嵌縫尺寸等不應大于有關建筑施工和裝修標準的規定;3 標志固定應牢固,無歪斜、無松動、無缺棱掉角等缺陷;4 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系統的驗收應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規定;輸出線路、輸出電源負載應與設計相符,且不應連接與消防安全疏散無關的負載或插座;5 對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設置場所和部位的正常光照度,不應低于 50lx。
5 維護與管理
5.1 維護
5.1.1 對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進行日常巡查的巡查項目和內容應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規定,巡查的部位、頻次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 的規定,填寫記錄應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規定。巡查過程中發現設備外觀破損、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報修。
5.1.2 對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功能進行檢查的檢查項目、數量應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規定。
5.1.3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至少半年檢查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
2 標志的色度坐標及亮度因數超出現行
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15630 的規定;3 逆向反射標志的逆向反射系數小于現行
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15630 規定的最小反射系數的 50%;4 不符合現行
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 15630 對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表面的更低
平均照度、更低
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外部照明的緊急切換時間、亮度的規定。
5.1.4 標有疏散出口標志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處于維修狀態、停用狀態或其他可能導致疏散功能喪失的狀態時,應及時調整疏散指示方案,并相應調整疏散出口標志、指向該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方向標識的狀態和方向。當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疏散功能恢復時,應及時恢復正常疏散指示方案、標志的狀態和方向。
5.2 管理
5.2.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管理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
5.2.2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投入使用后,應建立管理制度。
5.2.3 應建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文件檔案,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檔案保存期限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 的規定。檔案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3 建(構)筑物竣工后的總平面圖、系統圖、系統設備平面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4 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臺的疏散指示方案;7 系統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